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为了保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持续满足准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下称《办法》)第三十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的相关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的工作部署要求,我中心将针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产品商标等内容以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持续保持准入能力要求的情况开展企业自查工作。请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对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重点对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运行情况、安全预警情况及接入平台车辆数量进行自查。
对于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际情况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情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七条款的要求,重新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对于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准入条件不能维持的情况,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装备中心将对企业反馈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维持情况按照《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采取措施。我中心将根据自查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对逾期未上报、社会反应集中以及重点区域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如果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将统一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并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信用档案。
自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范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二、报送方式:企业自查确认后,将结果准确完整填写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表》内。
三、报送时间:2020年11月15日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将填写完整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表》、证明材料及纠正措施(需企业签字及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装备工业发展中心qysc@eidc.org.cn。
四、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企业审查处联系人: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胡友波 | 68200261 | huyoubo@eidc.org.cn |
张 艳 | 68209246 | zhangyan@eidc.org.cn |
周志宾 | 68200251 | zhouzhibin@eidc.org.cn |